政策法规

部分小微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
2017-12-30 10:43 鲁德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规定: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811日至202012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关闭窗口
Copyright @ Research Center of Hubei Micro & small Enterprise
Development 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