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开放课题项目管理,提高本中心课题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多出优秀成果、多出优秀人才,使之成为省内外小微企业研究较大影响的开放性的、学术性研究基地和新型智库,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题项目用于资助小微企业发展研究和培养小微企业研究人才,重点支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学科前沿、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为湖北工程学院聚集和培养小微企业研究优秀学术人才,组成协同创新团队。
第三条 课题来源于湖北省教育厅专项拨款、湖北工程学院配套经费、纵向课题经费、企业合作经费和社会捐款。
教育厅专项拨款来源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行财政预算管理。开放课题项目经费的预算、使用和财务依法接受省财政厅、教育厅和省审计局的预算管理、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经费使用和管理接受湖北工程学院的财务处和审计处的审核和监督。
从国家和省直有关部门承揽纵向课题经费,还需要遵守相应部门科研管理办法。
承担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经费,还需要遵守科研合同。
接收校友和社会各界的捐款,还必须按照捐款用途使用。
第四条 开放课题项目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导向、突出重点特色、注重项目管理、注重成果转化、服务专家学者,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五条开放课题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小微企业研究专家学者的作用,采取公开公开征题、专家审题、公开招标、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和廉政监督等制度。
第二章 项目组织
第六条 本项目由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开放课题项目组织与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中长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项目资助方向和资助重点;
(二)做好年度项目选题和遴选,确定年度课题指南;
(三)公开发布课题招标公告,组织学术委员会评审,签订科研协议,批准立项
(四)实施全程管理。包括项目经费预算、经费监督、开题报告、中期检查、成果管理、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后期资助。
第七条 项目评审由该年度项目评审组执行。项目评审组从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中随机抽取。
第三章 规划、征题与发布
第八条 开放课题项目设立重大项目、一般项目、调研项目和团队项目四大类型。
第九条 重大项目资助小微企业研究的重大理论基础研究和湖北重大现实问题研究。项目执行期不超过3年。
第十条 一般项目主要资助对推进理论创新和学术创新具有支撑作用的一般性基础研究,以及对推动湖北及其孝感市小微企业发展具有指导意义的专题性应用研究。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 调研项目资助针对湖北及其孝感市的重大专题调研,以提供基础调查数据和调研报告方式结题。项目执行期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团队项目主要瞄准国家基金项目,积累前期成果,集聚研究方向,形成创新团队。团队项目的负责人及其成员每年要申报至少2个小微企业研究的国家基金项目。项目执行期为3年。
第十三条。在必要时,在省内外开展课题的公开征题。征题获得选用的负责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结题结束后,由基地学术委员会或基地专家库组成选题小组,审核评出当年招标课题。
第十四条。项目发布以申报公告和课题指南的形式,除了在本中心官方网站发布外,还要通过多种渠道,在多个国内外媒体上发布。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五条 申请开放项目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不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博士学位的,必须有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专家进行书面推荐。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根据研究的实际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员作为课题组成员参与申请项目。
第十七条 一般项目和调研大项目的申请人应当根据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的要求确定研究课题。重大项目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优势和学术积累自主确定研究课题。
申请人申请应用研究课题,应当紧贴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突出研究的现实针对性;申请基础研究课题,应当瞄准国内国际学术发展前沿,突出研究的原创性。
第十八条 申请人开放课题项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符合该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本中心在申请截止15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或者不符合课题指南或申报公告要求的,不予受理。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书,在学校纪委监察人员监督下,进行匿名处理。
第二十条 本中心对已经受理的开放课题项目申请,从本中心学术委员会从随机产生评审专家,组成5人评审专家组。评审组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如果有必要,外校专家的评审采取通讯评审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评审专家评审开放课题项目申请,应当从政治方向、学术创新、实践价值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同时综合考虑申请人和参与者的研究经历、前期相关研究成果、资助经费使用计划的合理性、研究内容获得其他资助的情况等因素,提出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和进一步修改建议。
会议评审提出的评审意见必须通过投票表决,获得过半票数即为通过。
课题会议评审全程接收纪委监察人员监督。监督人员有权对课题政治倾向和廉政违规提出质疑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专家提出的评审意见,对会议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提出拟资助项目。
本中心应当将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在公示期内,凡对拟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向本中心提出实名书面意见。本中心经调查核实予以回复。对回复有意义,可以向湖北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对拟资助项目及资助经费数额行使最终审批决定权。决定予以资助的,通过本网站及时予以公布,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决定不予资助的,本中心应当通过一定方式通知申请人及责任单位。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不予资助的决定持异议的,可以自资助项目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湖北工程学院科技处提出书面复审请求。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审请求的理由。
申请人只能提出一次复审请求。
第二十五条 开放课题项目评审工作中,评审专家、本中心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评审专家、本中心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参与者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参与者存在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其他关系;
(二)评审专家、学本中心的领导和工作人员申请本年度开放课题项目。
本中心根据申请,经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申请人可以向本中心提出3名以内不适宜评审其申请的评审专家名单,本中心在选择评审专家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第五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本中心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本中心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没在期限内签订合同,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自收到本中心资助通知之日起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数额编制经费支出预算,报本中心批准。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资助。
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经费支出预算使用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根据科研合同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实行“一次核定、按期拨款”的原则。第一年拨付50%,第二年拨付30%,结题拨付20%。项目责任人按项目合同所列的各项经费支出范围,在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及其它费用。主要开支范围是: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设备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费用。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四)会议费:指在围绕项目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成果评审鉴定费。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七)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录费等。
(八)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可从项目经费中提取最高不得超过5%的管理费。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九)其它: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三十条 经费开支和报账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报账人必须使用公务卡或国库支付,凭公务卡支付原始凭证和合法真实有效发票到湖北工程学院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款项由学校财务处转到公务卡内。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所有费用开支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出国或与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允许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使用。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负责人必须接受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的管理和监督。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
第三十二条 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应确保按期执行,如因特殊情况,对年度预算未完成部分,经报本中心批准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对无特殊原因,两年内未动用或三年未完成的项目资金,本中心将按照有关规定收回统筹使用。
第六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开放课题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和合同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开放课题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并向责任单位和本中心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各一份,以便本中心编制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完成本年度的财政厅、教育厅和审计局的项目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开放课题项目实施中,因正当理由可以申请项目延期。应用研究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重大项目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
申请项目延期1年,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助期满2个月前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待发表的论文。调研项目必须提供待提交政府的调研报告和调查问卷和汇总调查数据表,经责任单位盖章后报本中心审批。否则,项目终止,依照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开放课题实施项目中期检查。课题负责人因故事填写项目中期检查表,报告研究进展、经费开支情况和困难以及采取措施。
第三十六条 开放课题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也可以直接作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无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二)项目负责人在其他学术研究活动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临近资助期满未取得实质性研究进展的;
(四)最终研究成果质量低劣的;
(五)严重违反资助经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的;
(六)存在其他严重情况的。
第三十七条 开放课题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中心作出撤销项目的决定: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项目研究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最终研究成果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八条 开放课题项目实施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及时提交书面申请,经本中心批准:
(一)改变项目名称的;
(二)改变最终研究成果形式的;
(三)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有重大调整的;
(四)终止研究协议的;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七章 结题与绩效评价
第三十九条 自项目资助期满30日内,项目负责人应当提交最终研究成果和项目结项申请。最终研究成果通过本中心审核、验收后,方可正式结项。
调研项目需要将原始调查资料和数据提交本中心,经检验真实,方可结题。
重大项目需要经过专家鉴定,检定合格,方可结题。
第四十条 项目结题需要如实提供项目绩效数据,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如果省教育厅、财政厅和审计厅等上级部门要求对该项目进行审计和绩效评价时,项目负责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绩效数据,填写项目绩效评价表,提交项目绩效评价报告。
第八章 成果管理
第四十一条 开放课题项目研究成果在公开出版和发表,或者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送时,应当注明“受到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开放课题资助”,或者作者单位之一为“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否则不能算结题验收的成果。
第四十二条 本中心应当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积极宣传推介开放课题项目优秀成果及项目研究中涌现出的优秀人才,并建立稳定的宣传推介载体和渠道。
本中心应当将具有重要实践指导意义和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研究成果及时摘报有关领导和部门。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项目的校外参与人享受湖北工程学院在职在岗人员同等的科研奖励待遇。
项目外校参与人以本中心为第一作者单位发表的课题紧密相关的论文,以本中心为申报单位,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奖项,以本中心为第一完成单位,被省级及其以上政府采用的,可以申请湖北工程学院的科研奖励。
第四十四条 课题成果达到《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科研资助办法》的条件,可以申请相应的后期资助。
第四十五条 申请人、参与者伪造或者变造申请材料的,由本中心给予警告;其申请项目已获得资助的,本中心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追究违约责任,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开放课题项目。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和合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中心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本中心作出撤销项目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追究违约责任,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开放课题项目:
(一)不按照开放课题项目申请书的承诺开展研究的;
(二)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的;
(三)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的;
(四)提交虚假的原始记录或者相关材料的;
(五)提交虚假的调查数据的
(六)违规使用、侵占、挪用资助经费的。
第四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项目被终止实施或者撤销的,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开放课题项目。
第四十八条 本中心建立项目申请人、负责人的信誉档案,并将其作为批准开放课题项目申请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中心不再聘请:
(一)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
(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三)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四)未公正评审项目申请的;
(五)利用评审工作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十条 本中心对评审鉴定专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评审鉴定专家信誉档案。
第五十一条 开放课题项目评审中,本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回避的;
(二)披露未公开的与评审有关的信息的;
(三)干预评审专家评审工作的;
(四)利用评审工作中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五十二条 本中心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总结分析本年度开放课题发展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向湖北工程学院和湖北省教育厅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开放课题项目研究合同、项目中期检查表和项目绩效评价表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