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提高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的成果质量和学术影响力,促进小微企业研究团队研究方向集聚,积累国家基金申报前期基础,形成小微企业的特色和优势,建设新型智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资助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科研奖励和被省级政府采用的研究报告)作者单位必须为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在适当位置标示)。
(二)科研成果必须符合本中心研究方向——小微企业研究,特别是农业或农村及农产品加工业小微企业的研究。
(三)论文发表在经济学或者管理学类的期刊上,并且质量达到《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期刊分级标准四级期刊》(北大版中文核刊期刊目录及其以上等级期刊论文)。在统计学类期刊发表中小企业计量分析的论文;在地理学类发表的区域小微企业研究的论文;在情报学类期刊上发表的小微企业信息管理和电子商务的论文;在法学类杂志发表的小微企业法学研究的论文;在社会学类杂志发表的小微企业社会学研究的论文;在环境科学类期刊上的小微企业资源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论文;在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期刊的经济学栏目和管理学栏目发表的小微企业研究的学术论文。其它学科的论文不在此奖励范围之内。
(四)在小微企业研究方面有重大理论创新需要继续资助,或有助于国家基金项目申报和立项,或者对本中心学术影响力有较大提升。
第三条 本中心科研资助包括:重要论文与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省部级及其以上等级科研奖励后期资助、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结项后期资助、国家和省部级项目申报资助、成果采用后期资助等五项。
第四条 资助标准。
(一)论文专著资助
1、在《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和《管理世界》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资助6万元
2、被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资助4万元。
3、在《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学术期刊分级标准》二级学术权威期刊、《人民日报》理论版和《光明日报》理论版发表的文章(≥2000字)、被EI核心库收录的小微企业电子商务与信息管理的学术论文,每篇资助1万元;
4、在最新CSSCI收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资助0.5万元。
5、在最新《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认定的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EI扩展库论文,在最新CSSCI扩展版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每篇资助0.25万元。
8、专著每部(20万字以上)资助1万元。
(二)国家基金和省部级结项后期资助
给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结项的负责人,后期资助经费2万元,给获得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结项的负责人后期资助1万元,给获得其他部级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省软学科项目结项的负责人后期资助0.3万元。
(三)科研奖励后期资助
给国家级和省部级的科学技术奖、人文社科奖、成果转化推广奖(证书上国徽公章)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获得者后期资助分别为2万元、1万元和0.5万元。同一成果多渠道重复获奖者,只以最高级别给予后期资助。
(四)调研报告被中央、国务院、部委和省级党委和政府采用的研究报告,分别给予3万、3万、1万和1万的后期资助。
(五)国家基金和省部级项目申报资助。以本中心为申报单位,国家级和省部级项目(包含教育厅重大项目和团队项目)申请书被科技处上报的,获得预审通过的,分别给每个项目的主持人0.2万元元和0.1万元前期资助。同一题目申报多个项目的,申请书内容按照时间顺序有较大改进的,先按最高级别项目给予补助,第一次重复按照50%计算、第二次重复按照30%计算。
第五条 科研资助主要弥补文献查询、图书资料购买、调研差旅费、复印打印、版面费、办公用品、电脑耗材、同行专家指导费等支出。
所有资助经费支出必须通过经费使用人公务卡或者国库支付。票据合法真实。版面费须由公务卡或学校财务处转账的支付,否则不能办理报账手续。
第六条 申报人自觉在本中心网站查看本年度科研项目后期资助的通知,必须在通知期限内书面申报,并签署保证真实的承诺。没有申报即视为自动放弃。同时提供PDF格式的论文(封面、目录、正文、封底,收录证明)、论著及其PDF格式论著(封面、版权页、摘要、目录和封底)。科研成果被采用的必须提供证明(例如被转发的领导批示、简报摘编、文件采用证明等等)。本中心学术委员会对报奖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有本中心通知报奖人在规定时间完成报账手续。
由于经费年度预算管理,科研资助必须在规定时间完成报销手续,过期作废。
第七条 申报资助期限为当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论文以发表时间为准,被收录的会议论文以检索证明及其收录时间为准。年底发表但尚未收到杂志的、没有收录证明的论文,在国外学习老师,可以延期一年申报。但第三年及其以后不能申报。
第八条 对奖励和资助有异议可以向本基地学术委员会申请复核,或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学校科技处申请复议。
第九条 本办法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