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章程
2014-06-10 10:14 鲁德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立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学术委员会,作为本中心学术研究的咨询、指导与审议机构。学术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办法以及换届、增补、主任人选、民主表决程序等事项,应遵守本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设立、换届、职责和运作等活动遵循基本原则: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追求创新求真务实精神。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全部审议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努力鼓励学术创新,坚定不移地维护理论基地的学术声誉、严谨学风和相应的学术规范。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审议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

2.参与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研究课题的评审并提出资助额建议,

3. 审议开放课题的选题、申报、立项、中期考核、成果鉴定、结项等工作。

4. 制订、修改、完善本中心学术成果奖励办法,审议论文、课题、著作等学术成果的奖励,对基地申报的重大个人学术荣誉进行审议。

5. 审议以本中心名义出版的学术著作资助建议。

6. 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

7.审议本中心研究员聘任、学术委员会换届、科研改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

8.对基地成员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9.制订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10.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


第三章 组 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产生

学术委员会由在小微企业发展研究、经济学和管理学领域有显著学术成就的知名专家、教授组成,人数为11-15人,其中本校学者应不超过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中心推荐,并报湖北工程学院及其学校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任期

学术委员会实行换届制,委员会委员任期四年。每届更换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一。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组成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秘书1人。主任经委员会成员选举投票产生由湖北工程学院聘任。秘书人选由主任提名并经委员会同意产生。

学术委员会人员名单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提议,可以随时举行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十一条 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一般情况下,科技处和学校学术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权属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应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201465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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