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管理,根据教育厅《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中心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湖北省高校人文社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的通知》(鄂科教函【2014】12号)设立,属于湖北工程学院下属的独立的科研实体机构。
第二条 本中心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运用十八大和十九大提出的新时代、新使命、新思想、新理念、新方略,紧扣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紧跟小微企业研究前沿,集中研究事关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有关小微企业发展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组织小微企业研究专家和团队,开展协同创新,努力把本中心建成省内领先、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小微企业研究中心、省内一流的小微企业研究信息中心、学术交流开放平台、致力于湖北省小微企业家培训、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与商务网站建设的服务中心、服务地方政府和企业新型智库、省内一流的小微企业研究和教学和培训的人才培养基地。
本中心建设按照“特色优势导向、注重项目管理、服务创新团队、注重成果转化”的原则,不断推进小微企业研究上层次、上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中心由湖北省教育厅和湖北工程学院共建,挂靠湖北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第五条 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是本中心的领导者,本中心接受省教育厅有关业务领导、项目经费、绩效评估、检查评估、建设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湖北工程学院为本中心直接领导者和建设者,本中心直接接收湖北工程学院及其科技处的领导。包括:
(一)健全管理体制,提供研究场所;
(二)提供配套经费、审查和报批项目预算;
(三)组织协调校内外科研资源,解决创新团队的兼职和专职的研究专家和管理人员的编制和绩效考核与奖励
(四)组织和支持本中心的重大项目申报和重大学术活动;
(五)定期向省教育厅报告本中心的工作;
(六)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条 经济与管理学院作为本基地依托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重点学科、硕士建设、专业建设和科研管理等方面,协调好与本中心的科研关系,实现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二)组织经管学院教师,围绕经管学院重点学科和本中心的研究方向,开展小微企业研究;
(三)组织动员本院老师以本研究中心申报小微企业项目、奖项、社会服务等工作;
(四)提供本中心所需的研究人员基本情况和科研成果等资料。
第八条 本中心的主要职能:根据国家和省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自主安排科研管理;聘任专兼职人员;制定内部分配制度。
第九条 本中心主任由湖北工程学院校长聘任。双方应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受聘人的目标责任、管理权限、奖惩措施和业绩考核标准。
第十条 本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面实施省教育厅确定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负责落实;
(二)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筹集和批准使用经费;
(三)负责向高校科研部门、主管校领导和省教育厅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 本中心设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术研究指导机构,聘用省内外专家作为委员。
第十二条 本中心设小微企业政策研究室、小微企业管理研究室、小微企业服务部和办公室四个下属机构。
本基地党员归并到经管学院教工党支部,党员教育管理和党员生活由经管学院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
基地廉政建设纳入经管学院廉政管理。课题政治审核、评审立项监督由经管学院党总支纪检委员负责。
第十三条 本中心专职和兼职人员实行聘用制,由主任聘任,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聘任合同至少应包括:研究课题名称、课题来源;经费数额、经费来源;聘任时间、专职或兼职;办公室、计算机设备使用及其他保障条件;研究成果考核标准;奖惩措施等。
第十四条 为保证基地正常运行,设1名常务副主任(专职)、2名副主任、3名研究室主任、1名办公室主任(专职)、1名图书与网站管理主任,5名专职科研人员。兼职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来自经管学院和校外项目参与人。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本中心应把承担重大科研项目、产出具有创新性和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本中心建设的首要任务。项目管理应坚持良好学风,恪守学术规范,强化质量意识,注重成果转化,在认真做好基地项目研究工作同时,应主动从国家和省直有关部门承揽其他科研项目,并积极承担其他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委托研究项目。
本中心项目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中心设重大项目、一般项目、团队项目和调研项目四类。
第十七条 项目选题、申报、评审和立项坚持科学、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学校纪委和监察机构的直接监督下,公开征集选题,公开申报、专家评审,立项公示,集中下达立项。实行项目合同制管理、项目责任人负责制。
第十八条 本中心为规范和加强项目管理,实行课题公开征题、专家选题审题、申报公示、匿名评审、立项公示、中期检查、结项监督、动态管理、经费预算、绩效评价、成果管理、成果奖励申报等项目管理和全程质量管理。
第四章 成果管理
第十九条 由本中心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和研究报告等),作者署名单位之一应为“湖北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或首页底部标注得“得到湖北省小微企业发展研究中心的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经由本中心申报获得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研究所取得的著作和研究报告类成果,还需须在封面显著位置注明“得到湖北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基金资助”。用英文出版的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Hubei Provence Project of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at Universities。未按上述要求标注者,不能认定为结题成果,不予结项。得到本基地基金资助的重大项目的研究成果,其著作权由资助方和作者共同所有。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研究成果的中期检查、终结报告、成果验收鉴定,按有关教育厅和湖北工程学院科研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二条 本中心应积极吸收经管学院中青年教师参加本中心项目研究,培养高素质的学术带头人和中青年学术骨干;本中心为研究生提供科研经费和补助,吸收研究生参加课题组,促进硕士点建设;积极吸收本科生参与调研,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辅导和孵化大学生创业。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把基地项目的研究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促进最新研究成果向教学层面转化,在更新教学内容和提高教学水平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为企业界、政府部门、行业、大学生、下岗人员、实业人员、农民工等提供以知识更新、能力提升、创新创业、新管理理论和技术应用为主要内容的培训。通过培训和服务,多渠道争取发展基金。
第六章 学术交流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每年召开2次校内学术会议,每两年至少应主办一次高水平学术活动,借以组织科研队伍、研讨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并发挥省级专业研究学术交流中心的作用。重点研究基地应及时向学校和教育厅报送有关会议材料,包括: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题、参会人员、经费预算等)、会议报批、会议纪要、会议成果和会议通知等。
第二十六条 本中心积极支持研究人员参加国际国内高水平的学术交流会。
第二十七条 湖北工程学院为本中心优先提供出国访问学者名额,并为国内外学者来访提供相应的保障条件。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由省教育厅和湖北工程学院共同投入,专款专用。省教育厅对重点研究基地的投入主要用于基地项目研究和日常运行,湖北工程学院根据省教育厅的资助经费额度,按1:1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并提供必要的图书资料经费、网站建设经费、学术活动经费和日常办公经费,将其列入高校年度部门预算。
本中心横向合作经费按照项目合同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社会服务经费由湖北工程学院统一收取,支出由学校财务处审核报销。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实行项目预算制。经费预算包学校和教育厅审批。预算一经下达,应当严格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十条 本中心经费主要用于:
(一)科学研究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研究项目,如设置开放性课题、业务调研、推出成果等,应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40%,其中用于业务调研的经费不得超过科学研究经费的20%(调研经费不能开支与业务无关的其他差旅费),用于成果推广的经费不得超过科学研究经费的20%。
(二)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梯队的培养,应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15%。
(三)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行经费。主要用于购买图书资料、计算机软硬件设备与网站建设、改善学科建设设施条件,以及学科规划论证、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等学科建设运行日常开支等。该类经费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5%。
(四)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生培养、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含合作培养)等。人才培养经费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5%。
(五)学术交流经费。用于国际合作交流、承办学术会议,应不超过总建设经费的15%。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建设经费的使用要求:
(一)专款专用。所有资金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分项核算,不得提取管理费,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监督经费使用。建设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罚款、捐款、还贷、赞助支出、对外投资支出及与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二)未完成的年度结余建设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建设项目因故终止,必须对账目、资产等进行清理,剩余经费属于财政资金的,由省财政厅收回。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课题研究目标、重大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发生重大调整,对建设经费使用造成较大影响时,可对经费使用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原申报程序上报审批。
(四)凡应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必须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经费开支和报账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财务管理规定。报账人必须使用公务卡或国库支付,凭公务卡支付原始凭证和合法真实有效发票到湖北工程学院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款项有学校财务处转到公务卡内。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强化内部预算和审计管理,严格按照申请书中确定的建设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落实资金进行基地建设,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的共享度和利用效率。本中心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实行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追究制度。在建设目标不变的情况下,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项目执行进度和当年资金预算内容,但需按程序报经批准。接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组织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检查。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有关规定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八章 科研条件与网络建设
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加强科研条件建设。科研办公用房不得少于100平方米;拥有必要的实验室用房及设备;具有充足的专业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
第三十七条 本基地不断增加小微企业学术专著、统计年鉴、研究报告的采购,不断增加、补充和更新小微企业调查数据库。
加强与湖北工程学院图书馆支持,应优先满足重点研究基地图书资料特别是外文图书资料的定购需要,并提供有关资料编目、信息查询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加强网站建设、运行与管理。建设小微企业研究、法律和政策信息和学者交流的中外文专业性网站,做到内容丰富并及时更新。为充分利用网络功能进行学术交流,重点研究基地要在自己的网站建立学术交流平台。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与科技处、图书馆、就业处和创业园建设众创空间。
第九章 档案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本中心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管理的范围包括:
(一)科研人员档案,如聘任合同书、出国学术交流证明等;
(二)科研项目档案,如立项通知书、委托研究合同书等;
(三)科研成果档案,如研究成果正本、奖励证书等;
(四)学术活动档案,如活动通知、活动纪要等;
(五)科研经费档案,如纵向、横向经费情况等;
(六)工作报告档案,如工作简报、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及决议文本、基地大事记等;
(七)其他档案。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建立健全工作简报制度。主要包括:
(一)重大学术活动报告,如学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学术会议纪要、高校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等;
(二)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报告;
(三)科研成果、提交有关部门的咨询报告;
(四)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和执行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工作情况报告。
本中心按照教育厅和湖北工程学院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作简报。
第十章 绩效评价
第四十二条 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教育项目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湖北工程学院对本中心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的主要任务是:
(一)拟定项目的具体绩效目标和任务;
(二)制定项目绩效评价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绩效自评;
(三)撰写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中心按照教育厅、科技厅和财政厅及湖北工程学院绩效评价要求,及时完成和上报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和资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中心章程包湖北工程学院批准,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湖北工程学院科技处。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2017年2月5日修订,即日执行。